《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报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doc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doc
报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持有《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需要报请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用黑色、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二)受理 本机关对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当场或在五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决定 本机关对申报机构的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本机关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实施该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报机构出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准予决定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本机关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实施该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决定,并向申报机构出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布 本机关对准予实施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将在浙江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网址:tjj.zj.gov.cn)。
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持有《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报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调查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申报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八种情形之一的。
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②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③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④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⑤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⑥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